新勞動法試用期怎么規(guī)定的
法律分析:新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時限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明確指出,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明文規(guī)定,試用期期限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具體條款如下: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情況下,試用期的最長期限被規(guī)定為不得超過一個月;
而在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卻未滿三年的情形下,試用期最長期限應嚴格控制在兩個月以內;
如果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且屬于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情況下,試用期則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同時強調,同一用人單位以及同一勞動者的間,試用期的約定次數(shù)僅能有一次。
此外,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情況,均不得進行試用期的約定。
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實際上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的內的。
若勞動合同僅僅約定了試用期,那么該試用期將視為無效,其所對應的期限將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包含試用期,但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特別申請或通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長度根據(jù)合同期限而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特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且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第二十一條指出,在試用期內,除了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錄用條件、嚴重失職或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解除合同,需解釋原因。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解除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即可。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存在看似矛盾之處。《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則要求提前通知。《勞動法》是基本法律,《勞動合同法》是具體法律,前者為上位法,后者為下位法。在法律適用中應嚴格執(zhí)行《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關于提前通知的規(guī)定是對義務規(guī)定的補充,而非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法》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而非同時保護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應綜合理解,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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