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由誰出具
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是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一種,是法律要求用人單位開具的一種書面證明。也是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一個證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一、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由誰出具
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是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一種,是法律要求用人單位開具的一種書面證明。也是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一個證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如何使用
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并保存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否則,一旦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如果員工有幾年的工作年限,索賠很容易就上十萬甚至更多。所以需慎重。
終止勞動合同同樣需符合法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而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那就等于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反過來講,如果確實符合解除或者終止的條件,就應該發出通知并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否則一旦發生爭議,員工到底什么時候離職、因何離職都說不清楚。
注意一點,通知書上列明的理由應與實際的理由一致。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用人單位因為不勝任工作解除某員工,通知書上卻寫的是嚴重違紀。最終敗訴了。
如果員工無法簽收或拒絕簽收,則將該通知書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起快件郵寄至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表上員工確認的通信地址,快件單上寫明文書名稱,作為證據。如果郵寄也無法送達,則可采取公告形式。
收到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怎么辦
收到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單位應該在三十天內安排員工離職,招收新的員工進行交接,并在離職之后結清員工的工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法律分析
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是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一種,是法律要求單位開具的一種書面證明。也是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一個證據。除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之外,均屬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兩種情形,(一)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即時解除,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通知書意味著什么?
1. 員工離職通知書標志著勞動關系的終止。
2. 當公司向員工發出《員工離職通知書》時,意味著公司決定單方面結束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3. 員工在收到此通知后應謹慎處理,如果同意離職,可以簽收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辦理相應的經濟補償和離職手續。
4. 若員工不同意離職,應拒絕簽署《員工離職通知書》,并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 如果員工認為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規,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或投訴,請求其介入調查并依法處理(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
6. 員工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7條的規定,直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以解決勞動爭議,仲裁是免費的。
7. 如對仲裁結果不滿,員工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7條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將爭議提交法院審理。
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作用有哪些
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在多個環節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首先,當員工需要前往勞動局辦理失業證時,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已合法終止勞動關系,符合領取失業補助的條件。
其次,在辦理社保轉移手續時,員工需攜帶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社保手冊。這一步驟對于確保員工在離職后能夠順利銜接新的社會保險關系至關重要。
此外,員工在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指定銀行提取公積金時,也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是為了確保公積金的提取符合相關法規,防止濫用和誤用。
最后,當員工入職新單位時,通常需要提供前一份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有助于新單位了解員工的離職情況,避免潛在的勞動糾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勞動關系變動時能夠順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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