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工資的情況,員工應首先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果,可采取以下合法途徑維權:
1. 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此舉有助于監管機構介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2. 提交書面申請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限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結果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途徑。
3. 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具體流程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以上途徑在維權過程中,員工需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等,以確保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法律分析:老板不支付工人工資,可以打12333.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投訴時一定要找準與其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按法定程序投訴,不要采取堵路、堵門等違法形式維權。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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