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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勞動合同的簽訂)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1-05 02:27:30

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合同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可自由自主地決定合同事項,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合同自由原則是由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反映商品經濟的本質要求。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這一規定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法律確認。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訂約自由、選擇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條款和選擇合同方式自由、變更和終止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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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神圣原則
在現代社會,合同神圣原則不僅是承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貫徹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市場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因此,各國法上普遍確認了合同神圣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是我國《合同法》上對合同神圣原則的確認。
合同神圣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訂約中,當事人應信守自己的承諾。例如,在訂約過程中,要約人應受要約的約束,承諾人不得變更要約有實質內容而為“承諾”,當事人不得草率訂約,不得弄虛作假、惡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2)依法訂立的合同必須履行。當事人必須“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訂約必守”,積級地、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釋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都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違約必究”。
3.合同正義原則
合同正義原則,指當事人在訂約、履行中,應合理分配權利、義務、責任,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合同正義原則,是民法公平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該條就是要求實現合同正義,貫徹正義原則。正義包含公平但不限于公平,正義還包含公正、正當、平等的要求,體現著人類所求的一種價值目標。在合同正義包括個別正義與一般正義、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合同的個別正義表現為具體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所能得到的正義,例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對等、合同風險的分擔規則的合理設計等,就屬于個別正義的范圍。合同的一般正義表現為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正義,例如合同法承認強制締約就屬于實現合同的一般正義。合同的的形式正義表現為在合同法上賦予當事人以平等的締約權,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其經濟勢力、社會地位及行政權力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面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平等原則也就是確認合同的形式正義。合同法的的實質正義表現為合同法保證當事人的真意的實現以及合同權利義務的公平,對違背當事人的真意或者合同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給予否定性評價。可見,在合同法上,合同正義屬平均正義,主要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當事人之間給付的等值性。合同正義要求當事人之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應具有等待值性。然而,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是否等值,本身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一般來說,難以采取客觀的標準,而只能采取主觀標準。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主觀上自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就是等值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價值判斷認定當事人自愿設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而變更合同的內容。但是,如果客觀的情形發生與當事人自愿設定權利義務時的客觀情形不一致,則就應當按照客觀的判斷當事人之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是否等值,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維護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的等值性。
(2)合同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合同正義要求在當事人間合理地分配負擔和風險。合同負擔與風險的分配涉及當事人各方面利益,實際上也是一種利益的分配。因此,合同負擔與風險的分配是否合理,也就體現是否能實現合同正義。合同負擔與風險的分配規則主要包括風險負擔、附隨義務的配置、違約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免責條款規則制等。如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依交付而轉移,風險負擔與利益承受相一致;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又如,《合同法》對格式條款予以特別規則。這些規則都是為合同負擔與風險的合理配置而設計的,體現著合同正義原則。
4.合同效益原則
合同效益原則,指的是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取得最理想的經濟效益,滿足其最佳利益需求。合同效益原則是由合同本質所決定的。合同是當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交易的法律工具。
合同效益原則的內容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鼓勵交易和促成交易。因為通過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合同進行是最有效益的,所以合同法規范應當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提供各種方便,并盡可能維系合同的效力。例如,合同法對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以不要式為原則,即使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若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2)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實現交易。只有使合同得到履行,交易目的才能實現。例如,合同的保全、擔保,就是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設計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可以避免當事人因對方不能對待給付而受到損失。
(3)以效益為衡量行為合理性的標準。無論是合同的訂立、履行,還是在違約后的救濟上,都以是否有效益為衡量的標準。例如,在合同訂立時,允許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和違約損害賠償條款、合同爭議的解決條款等,以使當事人事先就明確某種行為的后果,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作出適當的有效益的安排。

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以下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應包括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務合同應該有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么勞動,在什么地點勞動,怎么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周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七)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3)平等自愿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后果區別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在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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