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勞務公司是中介服務性質的公司,由勞動人事部門管理。
勞務公司的業務,就是實現了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即“勞務派遣”(也叫“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賃”等)。
勞務派遣的具體形式有以下幾種:
1.由派遣公司承擔一整套員工派遣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選拔、培訓、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3.減員派遣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雇傭的員工,將其雇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企業支付派遣公司員工派遣費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
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
6.企事業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聘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
7.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
8.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員。
9.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員。
10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把閑置的人員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勞動者與誰形成勞動關系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的關系 《 勞動合同法 》專章規定了勞務派遣的問題。勞務派遣客觀上涉及兩層關系: 一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 勞動關系 ,這是一種特定的勞動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受 勞動合同 法的規范與約束; 二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關系,這是兩個單位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受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勞動派遣協議或者合同規范。 如果勞動者感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應該找勞務派遣公司,因為他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有責任和義務明確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干什么,享有什么樣的待遇,有什么權益。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勞動者沒有得到相應的權益,勞務派遣公司應該出面維護;如果用人單位改變了工作性質,加重了工作任務,勞務派遣公司也應該出面干預。 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問題,可來網,會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決你的煩惱。
法律客觀: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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