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勞動監察是指法定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糾舉、處罰等一系列活動。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一、勞動監察機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可責令改正。可以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任何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對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縣和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個體負責監察工作。勞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勞動監察和相關法律制度辨析1、勞動監督
勞動監督是指法定監督主體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服務主體遵守勞動法的情況實行檢查、督促、糾偏、處罰等一系列監督活動。勞動監督是保障勞動法得以切實貫徹執行的重要手段。本章從廣義上研究勞動監督及法律責任,涵蓋但不僅限于勞動監督制度。勞動監督與勞動監察是保障勞動法切實執行的主要環節。
2、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
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是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的制度。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及工會組織,監督檢查的對象只是用人單位,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一、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二、勞動監察的監察事項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法律分析:1、宣傳國家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2、負責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3、負責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審理工作,加強執法能力建設,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系統健康運行。
4、負責企業欠薪保障金的受理及審核工作,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勞務派遣、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為重點的專項執法檢查。
5、負責對行政處理、處罰案件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
6、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協管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7、負責本區外國人就業監管工作。
8、負責牽頭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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