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欠繳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有權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
1、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隨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擴展材料: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欠繳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有權處罰。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未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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