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關于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40%/月=配偶撫恤金。
2.其他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x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注:本人工資指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
央企單位撫恤金怎么算
央企單位撫恤金計算方式:
1、因病或非因工傷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準發給:因病或非因工傷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發給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發給。
領取撫恤金的流程:
1、法定繼承人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喪葬補助費;
2、填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申領表,準備離退休人員火化證、代領人身份證等資料;
3、社會化服務科核算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4、離退休人員遺產繼承人領取相關待遇。
綜上所述,在離退休人員死亡后,由其法定繼承人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喪葬補助費,辦理時需填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申領表交社區蓋章,社保員簽字后,并攜帶離退休人員火化證原件、復印件及代領人身份證復印件前往社保局養老保險服務大廳辦理喪葬費申領手續。
【法律依據】: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后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職工去逝撫恤金標準
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發放標準的規定:供養死亡職工的親屬的撫恤金,是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發放,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則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我國撫恤金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①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
②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③“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現狀,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國家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不僅大幅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同時結合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對計發辦法也作了相應規定。調整后的死亡撫恤金執行標準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2006年7月1日工改后機關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機關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其中: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離退休人員為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機關死亡人員撫恤金計發基數按原規定執行。
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二、具體分析
在職職工死亡后撫恤金標準
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
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準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繳費滿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體參保死亡人員,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總額,低于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除按上述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足。
企業退休死亡人員喪葬費及撫恤金標準:
1、企業退休人員未領取完的個人賬戶余額。
2、火葬的,喪葬費為死亡時上一年省平工資的四個月,撫恤金為本人養老金的八個月;違反規定土葬的,不享受喪葬費,只有撫恤金。對于確實孤寡一人,無任何繼承關系人或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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