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賠償金如何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什么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于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因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違反規定和法律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為:
1.當勞動者的連續工齡不足1年的,經濟補償金按照1個月的工資支付;
2.當勞動者的連續工齡在1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濟補償金按照1個月的工資乘當事人工齡月數的2/3支付;
3.當勞動者的連續工齡在10年以上的,經濟補償金按照1個月的工資×當事人工齡月數的1支付。
注:月工資指工資總額除以本人所在單位當月在崗工作日數的日均工資額。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相關知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一用人單位當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三用人單位經濟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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