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法律主觀:
可以訂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口頭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以口頭的方式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不得約定試用期,雙方也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法律客觀: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可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從使用對象看,口頭協議訂立適用于一些短期、靈活性的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屬于臨時性的用工,主要適用的也是短期性、靈活性的勞動關系,兩者的適用范圍比較類似。從另一個角度看,口頭協議簽訂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簡單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周期都比較短,勞動關系中交易的標的也都比較低,在很多情況下,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成本會占交易標的中的比例過大,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勞動力運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口頭協議來代替。
非全日制員工可以口頭簽訂合同嗎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在現階段,非全日制就業的人群主要是一些正規就業能力較差的勞動者,如下崗失業人員,因而,法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協議形式未嚴格限定,可以訂立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同時考慮到非全日制用工靈活就業的特點,努力創造有利于靈活就業的條件和環境。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期限較短,有時甚至是即時給付勞動,即時支付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協議內容也較為簡單。訂立口頭協議,可以方便開展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員工的規定: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試用期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綜上所述,作為用人單位在進行招聘的時候,根據公司業務開展的需要是會照片一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在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時候,雙方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有時也可以簽訂口頭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非全日制合同屬于勞動合同嗎
我們都知道在實際生活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的時間不是8小時,而是4小時以下,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小時的用工形式。那么,非全日制合同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以下由為您一一解答關于非全日制合同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全日制合同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協議是勞動合同,但雙方可以約定口頭協議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種彈性工作制度,也被稱為小時工。指的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勞動者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與全日制勞動關系有不同的特點,它不適用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如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等。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協議屬于勞動合同。
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信息 (1)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普通的勞動關系是以日、月、年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與此相對應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計酬單位也是小時。 (2)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還為其他用人單位服務,則只能算作兼職,而不能視為正式勞動關系,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不是標準的勞動關系,因而不受這一規定的約束。 但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7)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三、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的計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 = 小時工資標準×實際工作小時數 例:某鐘點工丙在某單位從事保潔工作,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為6元,8月份累計工作60小時,計算其當月實得工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時。支付周期內工作小時最多為60小時) 根據公式,則為:當月實得工資 = 6×60 = 360(元)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于“非全日制合同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非全日制用工協議不是勞務合同,企業在使用非全日制員工的時候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律師。
非全日制用工該簽怎么樣的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要簽 勞動合同 的,但是可以不簽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也可以。 非全日制用工 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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