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是幾年
競業限制期限是二年。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余橡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核櫻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合同簽了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鄭毀春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喊耐意思表示虛假;
4、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簽合同要注意的事項,具體如下:
1、合同的主體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
3、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陪肆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蘆氏轎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在企業工作的人員都知道有競業限制的規定,要求員工在離開工作崗位后一段時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經營項目。這是對企業的一種保護性規定。那么,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多少年呢?下面我為您整理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競業限制最長期限2年。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一,競業限制概念 所謂競業限制,亦稱“競業禁止”、“競業避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離開崗位后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項目。這一制度的設置目的就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互挖墻腳,高端人才帶走商業秘密所引發的糾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勞動合同終結后。 二,什么人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用人單位未按要求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還有效嗎?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后,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者一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以上,就是對競業限制期限有關知識的材料整理,競業限制最長時間應為兩年,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否則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進行咨詢。
競業限制期限是幾年
競業限制期限是幾年競業限制的期限是兩年。
企業與勞動者在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時,應將競業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2年之內,否則,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具體來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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