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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程序是怎樣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有哪些程序?(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是哪幾個步驟)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2-21 09:32:17

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與仲裁程序

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指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和雇傭單位采取的一種通過第三方仲裁機構,依據相關法律做出對雙方因為糾紛協調而采取的一種法律途徑。      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二、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的執行      (一)申請與受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需要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向所在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明確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受理。      (二)調解前的準備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      2、了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3、對調查得到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并結合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判明是非,分析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通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調解方案,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      5、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話,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及對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為調解奠定良好的思想      (三)調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調解委員會主任宣布申請人請求調解的爭議事項、調解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聽取當事人意見;說明調解委員會對爭議的調查結果和調解意見;當事人協議。      (四)調解終結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      1、當事人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      2、當事人撤回申請。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準許,并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三、勞動爭議的特征      (一)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二)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糾紛的范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三)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紛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法定的必經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二、調解程序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 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三、仲裁程序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勝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求待皮,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四、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以我國《勞動法》及《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將拒絕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依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當事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調解;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一)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二)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五)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勞動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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