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離職可以領取哪些補償
自己辭職不能領到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勞動者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般無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自己主動辭職能獲得補償金嗎 自己主動辭職的,不能獲得補償金。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單位是不會作出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自己離職可以領取哪些補償的問題 建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謹慎做出辭職的選擇。如有不得已的理由非要辭職,建議參考以上內容。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員工主動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動離職,能有經濟補償不員工主動離職也有可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個人原因的離職,是不能獲得賠償的,但是如果是單位不簽合同、不交社保、拖欠工資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也是可以辭職的并主張賠償金的。工齡1年可以按1個月工資標準去主張。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員工自動離職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就按照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來進行年發放,如果說沒有達到一年的時間,但是年滿6個月了,就是按照一個月計算。
一、員工自動離職補償標準是什么? 1、員工自動離職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二、哪些情況之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勞動者主動的提出離職和用人單位能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之下,這種也是可以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而具體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以及發放的月數都是需要根據什么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這主要與勞動者工作年限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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