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內容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這六種情形是:勞動者在盯吵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弊則核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及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租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t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t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支付賠償金 。 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包括:勞動者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并對握亮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勞動者另外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影響到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情況。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段團寬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或前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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