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時,公司領導不簽字批準該怎么辦
小張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與單位簽定合同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1年后,小張想換一家公司,于是提前30天提交辭職信,但公司領導一直不簽字批準,小張該怎么辦? 解析: 提交辭職信是員工向單位表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非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單位有權不同意小張的辭職申請。如果小張是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準,他也可以在30天以后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他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特別提醒:員工要特別注意保留曾經提前30天向單位提交辭職信的事實,比如用EMS寄辭職信。
辭職信上交15天了,打算30天后離開現在的公司,但是領導不給批,也不讓走.
有相關法律規定辭職信上交15天后要批,30天后可以離開而且公司不能克扣員工工資的嗎?有相關政府部門監督公司的這種行為嗎?有地方可以投訴嗎?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按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哎,你要是北京大學生,肯定不會這樣
要批準后才的30天 才能離開公司。 公司還要把你的所有錢 全部退出。
如果不給就找領導。越大的領導越好。如果還是不行 就起訴他。
不能克扣工資,政府部門的監督機構是勞動保障監察局;投訴可以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剛開始辭職領導不讓走,后面按照合同遞交了辭職信領導又讓提前走怎么辦?
你就按照勞動法上的規定提前30天提交申請 辦理交接手續等到30天后就可走 他若同意你提前走 留好證據就行或者去當地歸屬地勞動部門咨詢一下這種情況
你這個還是需要去勞動仲裁部門去提供勞動仲裁的因為你這個也是屬于比較特別的,因素了。
提前三十天辭職申請,批準后辦理好離職手續可以離職,既然領導讓你提前離職那你就提前離職。
就走唄。
難道你不是真心想辭職?
你本來就是要辭職了,現在領導讓你提前走,說明也不會有違約責任,不是對你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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