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勞動法是什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39條有哪些規定
大律師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內人單位可以解除容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的禁止條款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有39條規定的情形的,即使勞動者處于患病、哺乳期、孕期等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無補償的。
勞動法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39條規定
勞動法第39條規定啟法通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版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權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的禁止條款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有39條規定的情形的,即使勞動者處于患病、哺乳期、孕期等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無補償的。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是對用人單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單位,可以實行其它工時制的規定。
按《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把工作時間縮短為每周40小時),每周至少保證勞動者休息1日的工時制度。但是,一些企業因為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這樣的工時制和休息方法,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在整體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不變的前提下,實行其它工時制和休息方法。
其它工時制和休息方法,按勞動部《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143號)規定,是指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國務院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部
《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5]143號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并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看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明文規定此類情況,有規定,用人單位的做法無錯,沒有規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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