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保險公司按照規定退還相應保費:被保險機動車依法被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應在被保險機動車規定位置放置交強險標志;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如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交強險的保險期為1年,合同期滿,消費者應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出險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報警 對于出險后如何應對,北京保監局指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按照保險標識背面的報案電話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及時報警。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同時,被保險人還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事故調查。 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會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資料之日起5日內,確立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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