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留分三種: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1、行政拘留:最少一天,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2、刑事拘留:最少一天,最長時限為37天。
3、司法拘留:最少一天,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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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20天,行政拘留最長十五日,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 限制人身自由 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 行政訴訟期間 ,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15天,多項違法行為合并執行最長不超過20天;刑事拘留一般在3天內提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天,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后,應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一、行政拘留的時限
1、一般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拘留的最長時間為15天。這是法律規定的基本時限,適用于大多數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2、合并執行情況
如果一個人同時觸犯了多項治安管理規定,需要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時,最長不得超過20天。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二、刑事拘留的時限
當涉及刑事案件時,情況會變得更為復雜,拘留時間也可能會更長。
1、基本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如認為有必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后的3天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2、特殊情況下的延長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一般特殊情況可延長1至4天;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間可延長至30天。
3、檢察院審查時間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后,應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一、批準逮捕
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將被正式逮捕,進入下一階段的司法程序。
二、不批準逮捕
若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并及時向檢察院報告執行情況。
三、繼續偵查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的案件,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條件,可以依法采取這些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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