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囑中應當明確寫出遺囑人各筆財產所對應的繼承人,以及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和繼承發生的時間與條件。不符合以下任一無效情形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1、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2、受欺詐、脅迫等而立的遺囑無效;3、遺囑內容中的違法部分無效;4、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其部分無效。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依法處分個人財產,并于其死后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根據《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有效。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以代書、口頭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還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所立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形式只能在危急情況下采用。另外,若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為了防止子女因財產起糾紛,也為了避免子女將來繼承財產的繁瑣手續,不少老人會選擇生前立下遺囑。然而,對于掌握法律知識不多的老年人來說,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似乎并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那么,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處理?
網友咨詢: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處理?
天津朗通津輝律師事務所劉汝冰律師解答:
在實際生活中,通常會存在以下遺囑無效的情形:
1、打印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打印主文然后親筆簽名的遺囑被判定無效。所以,如果要自書遺囑一定要全文自己手寫。
2、遺囑分配了其他人的財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的也是個人財產,如果遺囑分配了他人財產的,該部分無效。
3、遺囑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受脅迫、欺騙。遺囑應當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4、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不詳。遺囑應當表示具體明確,對意思表示不明確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會不認可遺囑效力。
5、留多份遺囑或已有公證遺囑后又訂立其他類型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6、未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劉汝冰律師解析:
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即在確認為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那一部分。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西北政法大學雙本畢業,擔任律師黨支部書記9年,為南開區司法行政系統2012年度先進達標個人。曾經從事檢、法等司法工作20多年、律師工作10多年,具備堅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豐富的訴訟代理以及法律顧問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實踐工作經驗,現天津朗通津輝律師事務所部書記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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