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般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遵循法定期限。普通程序案件立案后,應在六個月內審結。若需延長,需院長批準,最多可延長六個月,若仍需延長,需向上級法院申請,最多再延長三個月。
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不得延長。案件審理中,如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算。
離婚訴訟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院長批準,最多可延長六個月,再申請延長,上級法院批準,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上訴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院長批準,最多再延長三個月。
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一般一審法院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對一審判決不滿,上訴的,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離婚案件可能經歷一審、二審,還有可能發回重審,因此在不同階段的判決期限各有不同。
一般來說離婚官司要打多久
離婚訴訟的一般審理期限為:一審離婚法院一般在六個月內,特殊情況的將要15個月,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上訴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的可以六個月。如果有其他情況,我們會在正文中補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總的來說,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般都會涉及一審和二審。這兩個過程所需的時間也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情況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起訴離婚一審二審需要多長時間
起訴離婚一審,若適用簡易程序,通常需要三個月時間。而如適用普通程序,時間則延長至約六個月。若因特殊情況需額外延長,需由法院批準,最多可再延六個月。若涉及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后,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若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同樣需由法院批準。
離婚證辦理需要幾天
【法律分析】:一、協議離婚資料準備齊全,到民政部門即可辦理,一般需要2個小時左右。
二、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三、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離婚官司可以有一審、二審,還可能有發回重審的時候,所以在不同的階段判決的期限都是不同的。想知道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還要看所處的階段規定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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