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立案駁回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法院對于重復起訴是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已經受理案件的,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能不能駁回起訴?
從網上在法院立案起訴一保險公司,法院原本已經立案,但中間牽扯到了刑事案件,律師告訴我法院現在已經駁回起訴了當然是能夠,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限定的要求,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做法,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限定的實體請求,用裁判的方式作出。
法律分析
有的時候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案件都會被駁回起訴。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之后被駁回起訴的,與還沒有受理案件被駁回起訴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同時,如果是不予立案等情況,也是和駁回起訴不同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相關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背國家法律;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經過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出法律限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另一方又以此作為抗辯借口。例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省高院立案后會被駁回嗎
省高院立案后可能會被駁回。
上訴到省高院后,案件可能會被駁回。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量刑適當,那么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外,對于再審案件,如果檢察院駁回再審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當事人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的幾率通常不大。對于申訴立案的案件,不一定會重審,申訴結果可能是駁回申訴請求,維持原判,或者認定原判決有錯誤,發回二審法院重新審理,但重審的幾率相對較低。
高院立案的基本條件:
1、案件屬于高院管轄范圍;2、當事人具有起訴資格;3、存在明確的被告;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5、符合法定的起訴期限;6、按照規定繳納了訴訟費。
綜上所述,省高院立案后,案件可能會被駁回,無論是上訴案件還是再審案件,改判的幾率通常較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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