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需要幾個離婚證件
主要取決于前兩次婚姻的解除情況。
一、離婚證件的定義與用途
離婚證件,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證明夫妻關系已經解除的法律文件。在再婚時,離婚證件的主要作用是證明再婚者已經解除了前一段婚姻關系,從而具備與其他人結婚的法律資格。
二、三婚所需離婚證件的數量
對于三婚而言,所需離婚證件的數量與前兩次婚姻的解除情況有關。如果前兩次婚姻都是通過法律程序解除的,那么再婚者需要提供兩次婚姻的離婚證件。這是因為每次婚姻的解除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文件作為證明,以確保再婚者已經合法地解除了前一段婚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前一次婚姻的離婚證件遺失或損壞,再婚者需要向原出具機關申請補辦或開具證明。同時,如果前一次婚姻是在國外解除的,還需要提供相關的認證材料。
三、再婚的法定條件
除了需要提供前一次婚姻的離婚證件外,再婚者還需要滿足其他法定條件,如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等。這些條件的滿足是再婚合法有效的前提。
綜上所述:
三婚需要幾個離婚證件,主要取決于前兩次婚姻的解除情況。通常情況下,再婚者需要提供前兩次婚姻的離婚證件,以證明其已合法解除前一段婚姻關系并具備再婚的法律資格。同時,再婚者還需要滿足其他法定條件,以確保再婚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二婚再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二婚再離婚需要什么手續一、二婚再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1、二婚再離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再婚離婚孩子撫養規定是什么
再婚離婚孩子撫養規定如下:
1、如果是繼父母子女的,其孩子撫養權歸屬于其親生父母一方;
2、如果其孩子屬于在婚期間生育的,其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依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離異的人再婚需要帶離婚證嗎
離異人士再婚時需要攜帶離婚證嗎?隨著社會的發展,結婚不再是一生只能結一次的事情,二婚的現象也變得普遍。那么,離異人士在再婚時是否需要攜帶離婚證呢?以下是相關的說明。
離異人士再婚需要攜帶離婚證嗎?
1. 如果男女雙方復婚,必須帶上離婚證。因為在婚姻登記處,雙方的離婚證將被收回,并重新發放結婚證明。這一過程旨在證明雙方符合再婚條件,且沒有重婚的可能,因此需要提供離婚證明。
2. 如果雙方是與另一個人再婚,同樣需要提供離婚證,因為離婚證是證明你目前單身可以進行下一段婚姻的證明。如果雙方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那么就沒有離婚證,取而代之的是法院下發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這個文件作為離婚的憑證,并且可以用來換取離婚證明。
再婚離婚證丟失了怎么辦?
1. 一般情況下,除了離婚證,戶口本上也會顯示已經離婚。如果離婚證丟失,可以使用戶口本作為證明。如果需要補辦離婚證,可以到當時辦理離婚登記的地方進行補辦,或者開具相應的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單人的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補辦。
2.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配偶死亡,是沒有離婚證的。想要再婚,如果對方已經銷戶,可以按照第一次婚姻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如果還沒有銷戶,需要帶上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去派出所進行銷戶手續。
離婚后再婚需要離婚證嗎?
1. 如果離婚后的雙方想要復婚,就需要離婚證。如果不是離婚后的雙方復婚,而是離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結婚,也需要帶離婚證證明是單身。離婚后再婚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1) 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復婚(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復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
2) 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
再婚需要提交的證件:
1) 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 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結婚登記的程序:
1)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離過婚再結婚需要拿離婚證去登記,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離婚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再婚是已婚方與原配偶離婚或者原配偶去世的前提下,再與他人通過國家正規的法律途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組成新家庭的行為。跟結婚程序一樣,男女雙方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再婚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審查后發給結婚證。
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1) 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2)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3)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4)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5)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6) 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7) 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的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8)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9) 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離過婚再結婚的情況下,顯然是屬于二婚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在辦理之前向婚姻登記機關咨詢,并攜帶相關法律規定的資料,但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必須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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