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買房要哪些證明
二婚買房所需要的證明主要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及購房合同等。
詳細解釋如下:
1. 身份證與戶口本:這是購房的基本身份證明,證明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址等。在購房過程中,這些基本信息是核實身份的重要依據。
2. 婚姻狀況證明:由于涉及到二婚,所以需要提供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這主要包括離婚證以及與之相關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這些文件能夠證明當前的婚姻狀態,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等情況有明確的說明。
3. 收入證明:收入證明是購買房屋時貸款的重要依據,它證明了購房者的還款能力。通常由所在單位或銀行出具,確保購房者有能力承擔房屋貸款。
4. 購房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在購房過程中,還需要提供購房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如房屋認購書、定金收據等。這些文件證明了購房的意向以及購房的具體細節。
總之,二婚買房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主要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以及購房合同等。這些文件能夠證明購房者的基本信息、婚姻狀態、經濟實力以及購房意愿,確保購房過程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建議在購房前咨詢當地相關部門了解詳細要求。
夫妻一方單獨買房流程?
不管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都需要簽訂購房合同,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到房產局登記過戶才算完成,買房流程主要包括看樓、簽訂認購書、正式簽約、繳納定金交首付、辦理住房貸款、驗房交房等流程。夫妻一方單獨買都必須依照上述流程進行。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影響到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是婚后購房,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要證明今后屬于一方財產,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證明是一方個人出資,而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并在辦理公證和房產證登記時注明,這樣就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了。如果是父母出資,可以由父母寫一份贈與書,然后注明是贈與一方而不是雙方的,然后進行公證,這樣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了。
辦理委托書需要什么證件?
1、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件。
2、委托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人婚姻狀況證明。已婚,提供結婚證。未曾登記結婚,由戶籍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后未再婚,提供離婚證明以及戶籍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的離婚之日至今“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5、委托書草稿及電子稿。
6、購買一手房需提供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及定金收據;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所購房產產權證復印件及定金收據。
房屋認購書只有一方簽字有效嗎?
我上周交了3萬定金購房,簽了份認購協議,只有我們的簽字,賣方沒有蓋章或簽字,由于賣方在我們簽字的要求另外再交3萬團購服務費,我覺得不合理,所以想把定金退回來,請問能退回來嗎?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但這里“共有人”的含義是什么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當然,如果其他的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是惡意的,其買賣行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其他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道房產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離婚糾紛之中,那么買賣行為便會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而導致無效,即使房產已經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也應該返還房產。因此,在房產登記在擅自買房人一人名下時,原則上應該認定行為有效,只有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才無效,舉證責任在其他實際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認定無效,勢必會損害無辜買方的利益,助長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理由而隨意反悔,從而也不利于不動產的交易,這與我國《物權法》立法本意相違背。認定買賣行為有效還可以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在房產登記的問題上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習慣辦事,對推進法治建設是有積極意義的。
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按照《城市房地產法》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前面已經陳述,此處的“共有人”是指產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因此,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同樣,這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就是當買受人善意取得時買賣合同應該有效,但這需要買受人對自己的“善意”提供證據,而且必須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行為依然屬于無效。總之,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行為原則無效,但善意取得為例外,這時舉證責任在買受人。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了原則有效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可以加強買受人的主意義務,促使其對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認真的核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依據產權登記的兩種不同情形,擅自買賣行為效力的認定原則也是不同的,第一種情形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而且認定無效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共有人。第二種情形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而且認定有效的舉證責任在買受人。針對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兼顧和平衡了實際共有人和買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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