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任何一方未按約定履行,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的效力并非絕對的,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協議可以被認定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協議生效要件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生效,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雙方必須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2、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理解協議的內容和法律后果。
3、協議內容合法: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違背公序良俗。
4、形式要件:離婚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特殊情況下的效力
1、協議離婚不成: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能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不生效。
2、離婚后反悔:如果雙方已經辦理離婚登記,但一方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原則上協議仍然有效。但如果能夠證明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
3、損害子女利益:如果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一、履行方式
離婚協議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財產分割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例如:
1、一次性支付:一方將約定的財產或金錢一次性支付給另一方。
2、分期支付:一方將約定的財產或金錢分期支付給另一方。
3、財產轉移:將約定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另一方。
二、違約責任
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協商解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爭議,達成新的協議。
2、提起訴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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