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手段包括有比較常見的警告罰款和拘留,除此之外的話還包括有責令停產停業以及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的財產,主要還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做出不同的行政制裁的措施,比如說面臨著企業生產問題,可以責令停產停業。
一、行政制裁手段包括有哪些?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是什么?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于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在我們國家行政方面的制裁手段是比較常見的,不僅僅是包括有一些處罰的行政罰款措施,還包括有責令停止。面臨著生產不規范的企業,還可以對其營業執照進行吊銷,這對于企業來說是非常嚴重的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我國的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四種:
1.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法律的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主要措施有: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
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等。
2.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形式;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
沒收、拘留和勞動教養等形式。
3.刑事制裁又稱刑罰。刑罰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
刑事制裁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法律制裁。
4.民事制裁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等。民事制裁是使用范圍最為廣泛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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