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產繼承糾紛 起訴的手續是怎樣的 (1)打 遺產繼承官司 首先要寫好起訴狀,起訴狀要有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合理的事實與理由和法律依據,這些都是決定打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打高技術的結果,有時還會造成律師費用的損失。 (2)當事人寫好起訴狀之后,就可以把起訴狀提交到法院進行立案,立案時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后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后,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就行了。 二、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應該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 繼承人死亡 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親屬關系證明 ;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 非婚生子女 、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 放棄繼承權 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先確定遺產。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3、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序。通常是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應首先用屬于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然后再清償債務,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4、幾種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分擔問題。當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多得者多還,少得者少還。當然這種清償仍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最多清償數額不超過他的繼承所得。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一)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二)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四)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二)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三)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并辦理公正手續。,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一)證明法定繼承人關系成立的證據: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二)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公正遺囑的,應當提交公正機的公正書;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交遺囑書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一)證明有房產的,應當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二)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發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三)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四)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的,除應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訴訟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清單及計算依據。,一般規則: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現行成文法規來分配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比如:如果對方對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提出異議,提出此主張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提供立遺囑人患有相應疾病的醫學證明。,在遺產繼承有爭議的時候,一般會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的判決,需要提交起訴書,然后等待法院的審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扶養 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起訴
1、起訴前的準備
收集遺產繼承糾紛的證據材料,比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的證據等。
2、確定訴請、被告
(1)在決定起訴后,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定訴求。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有法律規定的。在遺囑繼承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內人的,就是遺囑繼承關系,其遺下的財產也屬于遺產。
訴訟請求可確定為按遺囑指定獲得遺產或者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這種關系是遺贈繼承關系。立遺囑人留下的財產屬于遺贈財產。按遺囑取得這種財產的人或組織是遺囑受益人,其提起訴訟的請求就是獲得遺贈財產或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2)確定訴求以后,就應注意確定被告。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如果請求從遺產中清償自己的債權財產,則提起訴訟的被告是遺產執行人、遺產實際占有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贈受益人。
根據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確定起訴法院
遺產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爭執的遺產是不動產,原告可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是動產,如金銀首飾、家具雜物,可向動產地法院起訴。動產不在一地法院管轄的,選價值大的動產地法院管轄。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可向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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