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民法典》中“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有就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通過以上全文對彩禮超過三萬的新規定是怎樣的大致說明。大家也可以大概知道,我國對彩禮的金額并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彩禮錢的多少完全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但是當男女雙方決定離婚時,對于彩禮錢的問題可能又會有新的糾紛。,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三)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的情況,彩禮就是女方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財產。在法院要求不退還對方還強制要求退還的情況下,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申請和受理兩個階段。,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一)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分析:可以舉報。因為索要彩禮過多有可能構成違法的。雖然法律未規定彩禮數額以及違反者的法律責任,但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并規定結婚自愿,不許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索要彩禮不是女方的意愿,而是其父母的意志,并且因為男方經濟承受能力或影響雙方感情等原因,違反當事人(女兒)的意志,則會因為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而涉嫌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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