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產清算賠償順序
上市公司破產清算賠償順序如下:
1、清償優先權債權人的債務。包括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
2、清償國家機關、公共機構的債務。包括稅款、罰款等;
3、清償普通債權人的債務。包括各類合同債務、借款本息等;
4、清償股東的股權投資損失。在清償上述債務后,如剩余清算資產,可按照股權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但是,如果公司破產清算后仍無法清償所有債務,股東的股權投資損失只能按照上述順序進行清償,股東無法優先得到清算資產。
上市公司破產清算賠償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破產申請:當上市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或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時,可以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法院會指定破產管理人對上市公司的債務和財產進行調查和管理;
2、財產清算:破產管理人會對上市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包括出售資產、清償債務等;
3、債權調查:破產管理人會對上市公司的債權進行調查,并確認債權人的證明文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債權;
4、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會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清償方案和分配方案。債權人可以就清償方案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
5、賠償程序:如果有債權人提出賠償請求,破產管理人會對賠償請求進行調查,并確認賠償范圍和金額;
6、訴訟:如果債權人對清償方案、分配方案或賠償程序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7、清償和分配:破產管理人會按照債權人會議的決定,對清償和分配方案進行執行。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的過程比較復雜,具體的清償順序可能因各種情況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按照清償順序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股東什么情況下不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依法經營,依法辦理 清算 手續,一人公司能夠證明不存在與投資人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下,沒有問題,但是一旦出現以下情況,股東就要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1.虛假出資 《 公司法 》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 有限責任公司 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 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 公司法解釋 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 債務 時, 債權人 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 子公司 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 注冊資金 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 公積金 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 抵押擔保 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 訴訟 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后,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并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公司清算 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 (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 公司注冊 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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