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績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認為是不能勝任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因業績不達標被辭退,勞動者有權獲得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績效不合格裁員屬于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述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公司如果非法辭退員工,應依法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標準來計算。
公司不僅需要承擔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并未直接規定非法辭退員工的行政處罰措施,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實踐,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如警告、罰款、責令改正等。具體行政處罰措施會根據公司的違法情節、后果等因素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決定。
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或辭退,員工可以采取以下維權途徑:
1.核實辭退或未賠償的合法性:首先,員工需要核實公司的辭退行為或未賠償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公司是否在法定情形下辭退員工,是否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了經濟補償等。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員工與公司就辭退或賠償事宜存在爭議,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員工可以在被公司辭退后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
2.提起訴訟:如果員工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員工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重新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3.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員工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公司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公司進行相應的處罰。
4.尋求法律援助或律師幫助:如果員工在維權過程中遇到法律難題或需要專業的法律幫助,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咨詢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經濟困難的員工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獲得免費的法律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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