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院證明和司法鑒定出來的結果一般情況下是一樣的。,一般情況下醫院和司法鑒定出來的結果基本上大致是一樣的可能說鑒定的方法有一些差距,但是大體還是差不多的,如果從專業角度來講,一般司法鑒定的話更專業一些,因為是專門這個部門來做這些檢測的,這個需要看是做具體的什么鑒定了,如果從醫學解剖方面來講肯定是司法部門的鑒定更準確一些,但是一些大醫院做的也是非常準確的,只能說兩者可能有稍微一點差別,但是鑒定的結果基本上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鑒定是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分析,鑒定內容主要是分析案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是由司法鑒定部門針對醫療糾紛案件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病歷資料真假而進行的鑒定。由于二者在鑒定程序、鑒定方式、鑒定內容方面存在差異,必然導致兩種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簡單的論述和比較。所以,兩者之間究竟哪個好沒有一個絕對的結果,希望當事人在明確各方面利弊的情況下,作出取舍和選擇,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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