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種類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種類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這些公司的性質都是不一樣的,另外,類似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等這些并不是完全的適用于公司法的。公司法基本上只對境內民眾依法注冊的私人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種類有哪些? 1、有限責任公司,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它可再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國有獨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它還可以下設分公司,其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它也可下設分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它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3、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是兩個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它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合伙企業分支機構”。 4、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和“全民”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它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營業單位也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 5、集體所有制企業。它也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主辦單位一般是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營業單位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也可由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法人組織直接下設成立。二、我國公司法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哪些?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也足可見,公司的種類還是非常的多的,關于公司的具體性質,可能是很多普通勞動者都沒有留意去了解的,其實通過公司的名稱就能體現出來的,在公司名稱的最后,一般都會寫清楚是集團或者說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然后公司法又分門別類地對這些不同種類的公司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區別是什么
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公司之間合并,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公司之間合并,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兩個公司才能達成。公司有種類的差別,于是在公司法上就產生了對合并的公司,在種類上是否加以限制的問題,對此在立法和學說上有兩種態度:
①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即不僅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可以合并;不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也可以合并。
②公司種類限制主義。多數國家立法采取此態度,具體有兩種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類之間相互合并;
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種類,即各種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那么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設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公司法》對公司合并是否有種類限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法》對公司合并、分立以專章規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意見》分別就此作出規定,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兩種方式進行:
①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即派生分立。
②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于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設分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是分離
所謂分離(spin-ofs)是指一個公司將它的某一或某些子公司或部門獨立出來成立新的公司,并將其資產和負債轉移給新建立的公司,然后把新公司的股票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獨立出去,形成一個與母公司擁有相同股東的新公司。原先的股東像在母公司里一樣對新公司享有同樣比例的權利,但是新公司作為一個新的法律實體可以擁有不同于母公司的經營哲學和發展戰略。在分離過程中,股權和控制權不會發生轉移,因為新公司的股東與母公司的股東是相同的。母公司在分離過程中不能得到任何現金收入,子公司的資產也無須重新評估,而且原先的股東擁有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是轉換股票還是保留股份的選擇權。此類交易被視為一項分配股利似的免稅交易。這是分離的經典解釋,可稱之為純粹的分離。
分離方式的種類
分離又分為純粹的分離(Pure spin-offs)、并股或換股分離(Split-offs)、拆股或解散式分離(Split-ups)三種形式.
換股分離是指母公司將獨立出來的子公司的股份分配給其中的一個或一些股東,交換其在母公司中的全部股份。
解散式分離(拆股)是指母公司分拆為幾個獨立的公司,同時將各個獨立公司的股份分配給其股東,原母公司解散。分立的動因主要有:消除負協同效應,釋放“被壓縮了的價值”;滿足公司總體戰略的調整;改善激勵機制,降低代理成本;消除內部沖突;作為反并購的武器;有利于企業利用或擺脫法律、法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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