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進行分立。
2.對公司的現有資產進行審計,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
3.公司股東會根據審計報告,確定分立方案。分立方案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名稱、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等。
4.股東會決議作出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公司分立的情況,并于決議作出后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分立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45日。分立公告應包含分立各方的名稱、分立形式、分立前后的公司注冊資本、債務的清償或擔保情況說明。
5.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在分立公告發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公司申報債權。
6.公告四十五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新設登記或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通過分立協議和股東會決議,不需經過清算程序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的行為。公司分立是一種法律行為,其不僅涉及公司的變化,還關系到公司債權債務及關系人的利益,因此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分立程序比較復雜,通常公司分立應經歷下列程序:(一)內部決策程序1、召開公司董事會議。董事會作出公司分立的決議,制定分立計劃和分立協議(草案)。2、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將公司分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表決時按公司特別議事規則表決。(二)起草分立計劃或分立協議分立計劃書是由分離公司董事會制作和決議通過的,并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分立協議是由分立公司與相對公司董事會協商制定,并經其決議通過后,提交各自股東會批準的法律文書。(三)分割財產在分立事項獲得批準后,分立企業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財產分割,并且需要編制新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四)向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在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若債權人有異議的應當按規定做出相應的安排。(五)辦理公司分立審批與登記手續1、審批手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分立需要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對于上市公司需要證監會審批,對于國有企業需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2、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對于公司分立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于涉及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對于涉及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