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業破產員工怎么辦
問題一:國有企業破產,職工應怎樣安排? 一、 企業職工的分類
1、 已離退休的職工。
統計這部分職工的人數、年齡,為測算和提取余醫療費打下基礎。
2、 在冊職工。
(1) 統計提前退休(職)人員的人數、性別、年齡,為以后測算和提取養老保險費、余命醫療費打下基礎。提前退休(職)人員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特繁工種(包括有毒有害工種)連續工齡滿十年且在特繁崗位工齡達到規定退休年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8年,從事特別繁重和高空工作累計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9年)和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符合病退(職)的職工。
(2) 剔除以上職工后的剩余人員,以1986年10月1日為界線劃分為兩類。一類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工。包括1986年10月1日后至1995年1月1日以前國家安排的統招統分的大中專畢業生、國家安置的轉業干部、退伍軍人;1987年底前入校場技校生。二類是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職工。包括1988年及其以后入學的技校生和1995年1月1日以后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國家安置的轉業干部、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要分別核實統計固定工,合同制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均按虛年度計算)。
二、破產安置對象
破產安置的對象是指破產立案之日該企業的正式在冊職工(含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結存的下崗職工)。在破產立案前已辦理了調動手續和進“中心”已“雙解”的人員,不屬于在冊職工,不再安置。
三、職工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
1、 固定職工的安置。
。。。反正你也不是。。。
2、 合同制職工的安置。
在破產立案時合同未到期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部發[1994]481號文《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根據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以職工本人破產當年月實際發放平均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同時,職工依法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并到當地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合同制職工生活費補助費測算方法如下:
補償總費用=∑(職工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
問題二:國有企業破產員工的養老保險怎么辦 一、對于企業倒閉養老保險的正確處理辦法是:社保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出每月退休費用,破產企業的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影響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和社會的安定,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根據《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優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經濟補償金。職工未及時重新就業的在一定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個人無法繼續繳納社保費應可停保。如果重新就業了,當然就由新單位繼續繳納。
二、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明確規定:“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和醫療費由當地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由所在試點城市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的企業,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問題三:關于公司倒閉,現有員工如何安置? 網友:你好!
你提的問題還比較專業!
1、該公司宣布破產到閉,法院及 *** 有關部門將對該公司所屬銀行存款、帳務、財產進行凍結清理。
2、法院及 *** 有關部門對該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后,首先要保證該公司所屬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應付職工保險金)、賠償資金(如:違反勞動法對員工的賠償金)的支付;其次才對其他債務人進行賠付。
3、該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你們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補償你們的經濟損失。
4、如果該公司變更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說明該公司沒有破產,該公司性質沒有變,只是資產變更、企業重組。但該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你們還是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希望我的答復對你有幫助!
問題四:國企破產倒閉如何給員工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倒閉的,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五:國有企業倒閉應該如何賠償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倒閉的,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六:國有企業面臨倒閉,職工幾年沒有工資,怎么辦? 到仲裁部門告啊,工齡10年以上的職工是不能夠解聘的.
問題七:企業破產職工退休年齡如何規定 破產單位職工,也是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沒有特殊傾斜政策,除非是國家政策性破產,才可以提前退休(破產時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5年辦理退休手續),但是這個工作已經結束,這個政策已經沒有執行。
問題八:國有企業破產職工補償 企業在破產時除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等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新出臺的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問題九:國有破產企業后員工享受什么補償 一、關于國有破產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的政策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有破產企業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選擇自謀職業的職工,可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不能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只能領取經濟補償金。
2、根據自治區黨委、 *** 規定,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無論1986年10月1日前后參加工作,出中心時只能按規定領取經濟補償金。
二、關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發辦法
1、一次性安置費計發辦法。
根據自治區人民 *** 《關于做好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辦[2000]13號)規定,國有破產企業符合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條件的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破產企業所在地(市)、縣(市)上一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計發標準按企業所在地、州、市人民 *** 的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發辦法。
未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企業破產時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以本人進中心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經濟補償金。領取經濟補償金人員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發。
三、關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國有企業破產后,凡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經濟補償金的人員,其原企業及本人參加了失業保險且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問題十:假如國有企業倒閉的話,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怎么安排??? 按政策,破產后要進行清算,在支付職工欠款后再支付其他欠款。職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齡的買斷,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組,一般會考慮優先安置原來的職工。
國企倒閉破產的職工安置,國家有許多政策,地方 *** 也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單位會有一個破產重組的方案的,這個方案除了需要上級相關部門批準,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職代會討論的。
單位被兼并,我該怎么辦
本人95年畢業在國企上班2年多,因單位沒有工作安排拖欠工資自動離崗謀生,現單位被兼并,我的名字也沒有被報到兼并單位,我的檔案也被單位丟失,原單位給我的養老保險也只交了半年,我該怎么辦很多時候棄官從商是很多人的選擇。無論這個企業是國營還是民營亦或是外企,在如今的社會里是沒有鐵飯碗的。無論你在企業里做什么都得聽從領導的安排,無論你的能力有多強,領導讓你升你就升讓你降你就降。沒什么原因,他是你的領導。與其這樣被別人掌握自己的命運不如自己做主自己的前途。試問,別人能做到你為什么做不到?拿出你的勇氣來,自己創業未嘗不可!!!不要說創業難,生意不好做之類的話打擊自己亦或是逃避。
民營企業被國企兼并后怎樣計算工齡
社保計算工齡時,并不區分企業的性質,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它都會依據勞動者與第一份合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起始日期來確定工齡。因此,即使企業在被兼并后,員工的工齡計算方式也會依據企業所在地區的規定有所不同。
在某些地區,當國有企業進行兼并時,新公司可能會從兼并之日重新開始計算員工的工齡;而在其他地方,員工的工齡則可能延續其在原企業的工齡記錄。這表明,員工在被兼并后能否繼續享受在崗工齡工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在地區的具體政策。
以一個實際案例為例,假設一家民營企業被一家國有企業兼并,如果該地規定兼并后工齡重新計算,那么員工將從兼并之日開始計算新的工齡。然而,如果該地允許延續工齡,那么員工的工齡將從其在民營企業工作開始的日期延續至兼并后。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工齡的計算標準有所不同,但員工在被兼并后依然可以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如工齡工資等。這些待遇的享受與否,同樣取決于企業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因此,員工在面對企業兼并時,應詳細了解所在地區對于工齡計算的具體政策,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
國企被兼并員工怎么辦(國企單位解體 有編制的員工怎么辦)
公司解散給補償金嗎(公司解散如何對員工進行賠償)
債務催收有哪些方法(關于企業債務如何合法催收)
企業合并方式有幾種(企業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清算期間如何界定(什么是清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