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將開出的作廢發票,全部追回,在納稅申報時,抵減申報期的應納稅款。不能直接退稅,只能抵減以后應該繳納的稅金。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個人代開發票作廢可以退稅的。
代開的發票作廢或沖紅后,多繳的稅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抵稅重開發票或者申請退稅:
一、如果當季度代開的發票作廢或沖紅后有多繳稅款,在當季度內重新代開的藍字發票與作廢或沖紅的發票征收品目一致,且代開金額≤原作廢或沖紅的發票金額,可以抵稅重開。
二、如果抵減不完或者不符合上述抵稅重開的條件,多繳的稅款可以申請退稅。
注意事項:
注意自然人代開發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
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代開發票單位(包括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發票的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
法律分析:對于開出的作廢發票,應該全部追回,在納稅申報時,抵減申報期的應納稅款。不能直接退稅,只能抵減以后應該繳納的稅金。
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對于作廢電子發票,應將作廢發票代碼、號碼等內容記錄在紙質發票上,開票期后三個月內攜帶作廢發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作廢電子發票驗銷。逾期未驗銷作廢電子發票,不能繼續在線開票。
若遺失已開具發票(未交付款方),應立即在開票系統作廢該電子發票,以書面形式報告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掛失報告并填寫《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到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公告聲明作廢。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大集中系統“作廢電子發票驗銷”模塊錄入遺失發票印刷流水號,選擇“遺失作廢”,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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