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后債權人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公司破產后,債權人應向特定主體提起訴訟。
因公司已申請破產并完成清算,在法律層面該實體已不存在,故不能對其提起訴訟。
因此,公司注銷后,債權人僅能針對破產人的擔保人和其他連帶責任人提出訴訟請求。
同時,如管理人未盡到勤勉義務導致第三方權益受損,亦需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破產后債權人如何處理
當公司破產時,債權人有權及時提交債權申報表。
若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并經法院批準,債權人需在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盡快上報其所擁有的權益。
在此之后,由法院指定破產管理者,建立清算小組,依照法律規定對公司財產進行妥善分配。
待分配結束后,企業將完成注銷程序。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破產清算債權人有哪些權利?
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 **代位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行使代位權需滿足五個條件: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且非專屬于債務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債權有實現危險、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超過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行使主體為債權人。
2. **免除債務權**:債權人有權放棄自己的債權,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免除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存在爭議,通常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無需債務人同意。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免除行為具有無因性、無償性、無需特定形式的特征。
3. **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且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才能生效。
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這些權利為債權人提供保護,確保其債權得到合理對待和實現。債權人應了解并合理運用這些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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