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的含義
1、投標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后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為要約人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屬于要約。要約通過開標生效后,投標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為受要約人的招標人作出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拒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投標人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投標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確定投標有效期應注意的問題
1、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即招標人必須在發出招標文件時,規定對投標人做出承諾的期限。在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階段,招標人在開標后三、五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能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情況相當普遍。為了維護投標人的利益,必須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
2、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一般不宜超過90日。一般情況下,一個集中招標采購項目的投標有效期不需要90日。如果招標人采用比較成熟電子商務方式,在30日內完成評標、定標、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與投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并無什么困難。
3、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參考資料:投標有效期-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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