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過程,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與分配。在此過程中,員工的權益保護尤為重要。公司破產時,員工的賠償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原則主要包括優先清償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用等,以確保員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工資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首先用于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這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勞動報酬形式,且這些工資的計算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以及員工實際的工作成果和勞動時間進行核算。
2.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公司破產時的員工賠償。
3.社會保險和福利:公司應為員工補繳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對于員工依法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如果企業未支付,也應在破產清算中予以考慮補償。
4.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員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用等在公司破產清算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除了上述經濟性賠償外,公司破產時還應考慮員工的非經濟性賠償,如解約補償、失業救濟等。這些賠償旨在緩解員工因公司破產而面臨的經濟壓力和生活困境。具體來說:
1.解約補償:雖然公司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對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
2.失業救濟:對于因公司破產而失業的員工,可以依法申請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和期限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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