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股東沒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時也是會被強制退股的,那么在行使決議除名時只能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是做出抽逃全部出資的行為后,在經過公司的催告或者是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返還和繳納出資,也是可以解除股東資格的。
一、股東不履行義務強制退股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之規定,決議除名僅適用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如對股東進行除名,須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
1、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
此種情形為股東未履行全部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如股東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或抽逃部分出資則不得對其除名。
2、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股東未履行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公司并不能就此對股東直接進行除名,還需要先進行除名前的催告程序,給予其合理繳納或返還期限。
二、股東義務有哪些?
作為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出資義務。
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為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為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對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產、設備等和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應當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使公司取得出資物的合法權利并能有效行使該權利。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產,股東不能抽回。
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所謂抽逃出資是指向公司出資后又以各種名義或者手段將出資從公司轉移,包括下列情形:
A、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B、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C、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D、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E、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
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
公司法第16條第2、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于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稱為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當股東要對公司出資后也是可以依法成為該工資的股東,股東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規定的資金,如果股東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資金或者是在出資后又出現抽逃資金的行為,公司的股東會也是可以決議將股東的資格進行除名,同時在除名前也是會先進行催告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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