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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務表決(普通合伙企業執行事務表決相關規定)

首頁 > 公司事務2025-05-20 13:52:16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權力

一、平等執行權。即各 合伙人 對 合伙企業 事務的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不論投資金額的高低,每一個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執行權。 二、知情權。即普通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由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都是 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權,是對他們利益的保障。 三、異議權。普通合伙人享有異議權,即根據 合伙協議 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在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有權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并且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四、表決權。普通合伙人享有表決權,即無論合伙人是否參與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在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進行決議時都享有表決權。 五、撤銷權。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銷權,即在執行合伙事務中,如果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 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02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名詞解釋。 “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是指為實現合伙目的而進行的業務活動。執行合伙事務是合伙人的權利,每一個合伙人,不管出資額多少,對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伙企業法》第26條第1款對此有明確規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二、合伙事務的執行方式

  合伙人的平等權利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合伙人都必須同樣地執行合伙事務。事實上,合伙事務的執行可以采取靈活的方式,只要全體合伙人同意即可。具體方式包括四種:

  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這種方式適合于合伙人數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別單獨執行合伙事務。

  3、由一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體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這種方式適合于人數較多的合伙。

  4、由數名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即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這種方式同樣適合于人數較多的合伙。每一合伙人有權將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權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

  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伙人的,其執行合伙事務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三、合伙事務的執行規則

  1、如果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則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2、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3、所有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都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合伙人之間因此發生爭議,應當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約定的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5、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四、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后果的承擔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組織,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五、合伙事務的決議

  合伙事務的決議與合伙事務的執行是不同的,先有決議后有執行;合伙事務依法可由一名或數名合伙人代表全體合伙人執行,也可由全體合伙人執行,而合伙企業事務的決議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進行。

  (一)  合伙事務的決議方式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0條的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方式辦理。如果合伙企業對表決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處理。依此規定,合伙企業的表決方式:

  (1)  可以通過合伙協議加以約定;

  (2)  可以是一人一票;

  (3)  也可以是別的方式,而不實行一人一票;

  (4)  可以約定哪些事項需要2/3的合伙人通過,哪些事項過半數通過。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則依一人一票且過半數通過的方式處理。但是,合伙企業法對表決方式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二)  合伙事務全票決的事項

  全票決---亦稱一致決,即需要全體同意才能作出有效決議。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1條的規定,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除了上述《合伙企業法》第31條的規定關于執行合伙事務方面的全票決情形,根據合伙企業法的其他條文的規定,還須注意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下列事項:

  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第19條第2款);

  2、合伙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第22條第1款);

  3、吸收新的合伙人(第43條第1款)。

  但是,對于上述合伙事務執行方面和其他方面的決議事項,《合伙企業法》都采取了約定優先的原則,即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只有在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才適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中須經全體一致同意方能作出決定的事項規定的范圍較廣,其優勢是有利于保障各合伙人之間的平等地位,防止因出資不同而產生的合伙人之間的歧視,其缺陷則是某些情況下可能不利于合伙企業決策的高效,進而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六、競業禁止

  (1)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從事對合伙企業不利的活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  不得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也沒有約定,而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對合伙人行為的上述限制,是為了維護全體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七、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1)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法和虧損分擔方法,均由合伙協議約定,按照約定處理。

  (2)  如果合伙協議對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由合伙人協商確定。

  (3)  如果協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實際的(而非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如果無法確定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則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但是,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則屬無效,而應依照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情況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情況
1、合伙事務執行權于執行人
合伙有較強的人合性,合伙人相互合作,共同經營,是合伙的特點。因此,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這意味著:(1)每個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務的執行權;(2)合伙人之間互為代理。為了緩和合伙人平等執行權的不便,法律允許合伙人固定執行權委托條款。為此,內部合伙事務的執行有三種情況:一是全體合伙人共同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也可以約定某些合伙事務由某幾名合伙人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三是合伙負責人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全體合伙人推薦能力強、威信高的合伙人為負責人,由負責人執行合伙事務。
對外合伙事務執行,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執行合伙事務(第26條第2款)。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期限,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第37條)。
合伙的代表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是法人機關,合伙的代表人不是合伙機關。合伙的代表人在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范圍內享有代表權,執行合伙事務的委托撤銷或者合伙人辭去委托時,代表權隨之終止。
合伙企業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為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人員被授權管理合伙內部事務,也可以被授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受聘人員按照授權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權利于義務
合伙事務執行人享有的權利有:(1)報酬請求權。執行合伙事務,如約定報酬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有請求合伙組織支付報酬的權利。(2)提出異議權。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不執行事務合伙人提出異議,合伙事務可以不停止執行,這是為了提高合伙經營的效力,因為不執行事務和合伙人一般不了解合伙經營的具體情況,他們可以通過要求召開合伙人會議等方式對合伙的經營進行監督。
合伙事務執行人的義務有:(1)忠實處理合伙事務的義務。合伙人對于合伙事務應親自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人借執行合伙事務謀取私利,結合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報告義務。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精英和財產狀況。(3)遵守競業禁止義務于交易禁止義務。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于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第32條)。合伙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于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于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99條)。
3、合伙決議的表決權
有些合伙事務需要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需要明確決議的表決辦法?!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的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法(第30條第1款)。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事項應當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第31條)。
4、合伙人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在合伙存續期間,根據合伙事業需要,可由各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涉及各個合伙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第34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主要規則

在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中主要規則有:
1.對外代表權
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的關系。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伙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3.表決辦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伙企業法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4.異議的處置
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5.委托的撤銷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決定撤銷該委托。
6.重要事項的特別規定
這就是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即:(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伙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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