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成交金額的0.5‰。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由原先的1‰調整為0.5‰。股票印花稅是指對股票交易發(fā)生額征收的一種稅,它是由證券交易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買賣股票時繳納的。股票印花稅的調整,是國家根據(jù)經濟形勢和資本市場發(fā)展需要進行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對股票市場具有一定的影響。
一、調整背景
股票印花稅稅率的調整通常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資本市場發(fā)展狀況以及投資者情緒等因素密切相關。當市場過熱,投機氛圍濃厚時,提高印花稅稅率可以起到抑制過度投機,穩(wěn)定市場的作用;反之,當市場低迷,投資者信心不足時,降低印花稅稅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活躍市場交易,提振投資者信心。
二、歷史沿革
我國股票印花稅稅率并非一成不變,歷史上經歷過多次調整。例如,1990年起股票印花稅稅率為6‰;1991年10月,下調至3‰;1997年5月,下調至2‰;1998年6月,下調至1‰;2000年6月,上調至2‰;2001年11月,下調至1‰;2005年1月,下調至1‰單邊征收;2007年5月,上調至3‰單邊征收;2008年9月,改為對買賣雙方雙邊征收1‰。2023年8月28日起,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0.5‰。這些調整都體現(xiàn)了國家對資本市場的調控意圖。
一、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
印花稅稅率的調整對市場流動性具有直接的影響。降低印花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鼓勵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增加市場交易量,提高市場流動性。反之,提高印花稅則會增加交易成本,抑制交易,降低市場流動性。
二、對投資者行為的影響
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也會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降低印花稅可能會吸引更多投資者入市,特別是短線投資者,因為他們的交易頻率較高,對交易成本更為敏感。而提高印花稅則可能會促使部分投資者減少交易頻率,或者將資金轉向其他投資領域。
三、對市場情緒的影響
印花稅稅率的調整還會對市場情緒產生一定的影響。降低印花稅通常被市場解讀為利好消息,可以提振投資者信心,推動市場上漲。反之,提高印花稅則可能被視為利空消息,打擊投資者信心,導致市場下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的計稅依據(jù),為產權轉移書據(jù)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的計稅依據(jù),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jù),為成交金額。
《關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
為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財政部、稅務總局決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
【法律分析】:簡單來講,股票印花稅按照股票成交金額的0.1%單邊收取,單邊是指只在買入股票或者賣出股票的時候收取,股票交易的印花稅產生自賣出股票的時候。印花稅由國家規(guī)定且由稅務部門收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印花稅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特點,且標準統(tǒng)一固定。除了印花稅之外,股票交易產生的費用還有交易傭金、過戶費、監(jiān)管費、經手費等。其中印花稅與交易傭金占證券交易的大頭。股市交易中,潛在的稅收還應包括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稅是針對股票買賣價差的一種稅,美股就有資本利得稅。目前我國對于資本利得稅的態(tài)度是暫緩征收。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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