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物權的轉移不同: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標的物范圍不同:抵押可以以動產或者不動產,而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抵押自抵押合同簽字成立生效,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處置不同。
法律分析:物權的轉移不同: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標的物范圍不同:抵押可以以動產或者不動產,而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抵押自抵押合同簽字成立生效,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處置不同。提供的擔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與大型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質押的標的是動產為主與權力。占管形態不同:抵押無依舊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質押貸款的質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繼續使用,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合同生效日不同: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房屋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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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質押是指債務人將房產的房產證交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那么債權人有權將其房產變賣。而房產抵押是指債權人用房產作為擔保的依據,當然房產的使用權是屬于您的,當其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其拍賣變現。那么房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具體有哪些?將會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一、什么是房產質押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
房產質押和抵押兩者的區別
1、標的物不同
房產抵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房屋(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其他動產抵押除外),而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或者權利憑證。
抵押標的通常是房產呀,汽車呀之類的東西,這些東西雖然抵給別人,但你還可以用,比如房子。
質押標的是一些權利證書、有價證卷之類的東西,質押要把這些東西交付給質押權人。
2、特征不同
房產抵押是以不轉移占有標的物為特征,而質押是以轉移、占有標的物為特征。
3、管理標的物的義務人不同
房產抵押物的管理義務人是抵押人,抵押權人無管理標的物的義務,而質押權人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出質人無管理標的物的義務。
4、設置權力數量不同
房產抵押在同一標的物同一時期可設置數個抵押權(重復抵押的除外);而質押的同一標的物不能在同一時期設置數個質押權,只能設置一個質押權。
三、如果有需要,我們該怎么做選擇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綜上所述:房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主要在于標的的不同,從上文我們也知道房產是不能質押的,只有房產證才可以進行質押。所以如果生活中我們需要貸款,建議是選擇用房產抵押。以上就是為您做的關于房產質押和抵押區別的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到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山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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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質押與房產抵押的區別是
在房地產領域,房產抵押與房產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標的物種類不同。房產抵押的標的物限定為不動產,如房屋,但不包括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其他動產。而房產質押的標的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憑證,如股票、債券等。
其次,特征有異。房產抵押的關鍵在于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抵押人繼續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相反,質押則要求轉移標的物的占有,質權人有權對質押物進行保管和監督,以確保債權的實現。
管理義務的分配也是兩者的差異之一。在房產抵押中,管理標的物的義務主要落在抵押人身上,抵押權人沒有管理標的物的義務。而在房產質押中,質押權人則承擔起保管標的物的責任,同時,出質人不再有管理標的物的義務。
設置權利的數量方面,房產抵押的靈活性較高,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時期可以設置多個抵押權,但需排除重復抵押的情況。相比之下,房產質押在同一時期只能設置一個質押權,以確保質權的專屬性。
綜上所述,房產抵押與房產質押在標的物、特征、管理義務以及設置權利數量等方面存在顯著區別,這些差異影響了各自在擔保領域中的應用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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