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博造謠報警應該在哪兒報警?
微博造謠報警應該在公安機關報警。從《刑法》中的規定中可以知道,一般要是通過暴力或者其他的一些手段,在公開場合對他人人身進行侮辱的,或者存在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情況,在情節達到嚴重的時候,那么就會按照誹謗罪進行處理。此時往往是對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當然也有可能直接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以此可以看出,遭受他人誹謗或發現嚴重造謠事件是可以報警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規定,大部分誹謗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以,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就需要自行收集相關證據,然后到法院去提起刑事自訴,如果證據不夠充分有效,那么很有可能就無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且對于此類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都是不會立案處理,而如果直接報警的話,可能并不會當做刑事案件來處理。當然,對于在互聯網上有誹謗他人行為的,此時受害人搜集證據可能需要相關專業技術,所以在受害人無法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協助受害人收集有關證據。
二、被別人誹謗造謠可以起訴嗎?
被別人造謠誹謗,是可以起訴的?,F實生活中,被人到法院告誹謗的,往往都是被告人在生活或網絡上,作出了一些涉嫌誹謗他人的行為或言語,從而被人告的。這時也有兩種情況:
(1)被告人確有誹謗事實,且對方證據充分,能證明被告人犯誹謗罪的,那么法院就會判決被告人誹謗,這就不存在反訴的問題了。要是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的,也應該是收集證據資料,讓律師到上級法院上訴。
(2)被告人有某些涉嫌誹謗的行為或言論,但不夠構成誹謗的或證據不足的,法院會判決被告人無罪。那么這是被告人一般不可以提起反訴,或即使提起反訴,也只能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在微博上還是在一些其他的網絡平臺,都不能夠無中生有,通過捏造事實的方法來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的話將會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懲罰,比如說有誹謗罪等。
一、有人在微博上造謠我怎么辦?
在微博上有人造謠誹謗,被侵權人可以向誹謗人提出抗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向法院依法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法律所規定的“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皣乐匚:ι鐣刃蚝蛧依娴某狻?,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自己遇到過網絡惡意誹謗事件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收集到相關的證據,維護好個人的權益,積極起訴對方。對于惡意誹謗中還存在疑問,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機構來幫助你解決問題。
二、誹謗罪的認定和處罰
1.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此時可以報警處理。
3.對方可能身份不明,要想獲得對方身份信息應當先報警,請求警方出具協查函,然后你將協查函寄送給網絡平臺官方,要求出具此人真實身份等信息。根據《網絡安全法》中關于網絡實名制的規定,可以要求網絡平臺服務商提供對方的身份信息。如果網絡平臺提供不出或者拒絕提供,由此帶來的損失,可以起訴該平臺,要求平臺賠償。
4.如果對方不構成犯罪,可以搜集相關證據,獲取對方身份信息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辱罵者民事責任,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網絡平臺發現有關散步謠言侵犯自己的名譽權,可以收集證據合法維護自身權益,要求對方立即清除造謠影響,通過報警或者向法院起訴的形式,提出名譽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情節嚴重時造謠者還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或者刑事處罰責任。
一、微博造謠誹謗報案后警察怎么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捏造事實誹謗造謠他人的行為,報警后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對于侮辱罪和誹謗罪來說,這兩種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犯罪的都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及尊嚴。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后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后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并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事訴訟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在一般情況下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侮辱罪指的是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進行貶低他人,或者是進行其他侮辱他人行為的,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侮辱罪。而誹謗罪指的是進行虛構事實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一、對于微博造謠者可以報警嗎
對于微博造謠者可以立即報警,未達到犯罪的可以以行政治安處罰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轉發構成誹謗罪的判決情況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微博上發表言論的相關規定,在微博造謠的行為是屬于侵權他人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通過網絡來傳播造謠信息達到誹謗他人,或者侵權他人名譽權的,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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