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可轉化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yè)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guī)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赊D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后,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yè)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赊D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赊D換債券在發(fā)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fā)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xù)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fā)行人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guī)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xù)低于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爸債券按約定條件回售給債券發(fā)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fā)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fā)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并持續(xù)一段時間時,發(fā)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于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依次,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yè)發(fā)行可轉化債券有助于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化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較受投資者歡迎。我國證券市場早期進行過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yè)先后在境內外發(fā)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要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并于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區(qū)別是什么
可轉債和可交債都是一種特別的債券,都既具有債性又具有股性。那么兩者之間到底有和不同呢?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區(qū)別是什么?
【1】發(fā)行主體不同
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者按照發(fā)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不難看出其發(fā)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而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托管機構進而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其發(fā)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2】對股本的影響不同
可轉換債券將會增加公司的總股數,從而降低每股的收益率,可交換債券的股本總數不本,從而每股收益不變。
【3】轉成股票的期限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轉換成股票的時間為六個月,可交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日期更長,一般為十二個月。
【4】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價格不的抵于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股票的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而可交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其股價不的抵于公告前三十交易日該股票均價的90%。
【5】擔保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以持有用于交換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可轉換債券需要第三方作為擔保者。
【6】轉換的股票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所換的股票為其它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所換取的股票為發(fā)行人未來發(fā)行的股票。
【7】發(fā)行目的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用于投資項目,而可交換債券不一定用于投資項目,可用于流動資產管理,市值管理。
【8】依據法規(guī)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fā)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后者側重股權融資;
【9】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guī)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10】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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