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債權人應該依照法定支付順序公平清償債權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人債權人的債務償還無效。債務人投資者未按照規定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者繳納其認繳的出資,但不受出資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會相應指定債權申報期限,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進行債權申報。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并非不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切未按期申報將會有諸多風險:1.未按期申報,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實務過程中,破產財產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為大額分配,如債權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報債權,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已經進行的財產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分配,故得到實際清償的比例會遠遠降低。2.未按期申報,程序權益無法保證。破產程序過程中,諸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各重整事項、和解條款等重要事項需要債權人來表決,如債權不積極申報債權便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無法行使表決權。債權人如期申報債權后,應該明確企業破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因此,發現企業破產后,剛好掌握對方債權的,要在申報時間內積極進行,避免錯過申報時間,遭受相應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 申請破產后 ,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 終結破產程序 ,余下債務不再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產清算申請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清算 。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基本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費 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客觀:《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1、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未到期的債權; 4、附利息的債權; 5、附生效條件或附解除條件的債權; 6、附始期債權; 7、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8、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因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求償權; 9、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將來求償權,但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人的除外; 10、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后形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11、因委托合同產生的債權; 12、票據追索權; 13、稅款債權; 14、其他合法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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