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欠的債務誰還
法律主觀:
公司破產欠銀行的債務由公司自身償還。法律規定,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財產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承擔責任。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成立清算組,在公司內進行破產清算。人民法院應當指定破產清算組清理破產人的資產和負債,并按債權人會議表決的破產財產價格變動計劃和分配方案處置破產財產,分配破產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破產后債務還不清該找誰?
法律主觀:
如果已經進入 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了債務由 破產債務人 破產財產償還。根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 債權人會議 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申請公司破產后債務誰來還
在現實社會中企業之間的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很多時候因為公司的管理不當導致公司產生大量的債務,那樣的話公司的很難繼續經營下去了,可以去申請破產,那么申請公司破產后債務誰來還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答。一、申請公司破產后債務誰來還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是屬于法人組織,有獨立的財產權,破產后由法人的全部財產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 (一)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三)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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