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其股權的法律規定是應當對于目標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收購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1、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2、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 債務 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 3、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 債權人 代表組成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 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 債務重組 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 5、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 收購合同 。 6、雙方根據 公司章程 或 公司法 及相關配套 法規 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 7、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 8、收購 合同生效 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 股東變更 登記在內的工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股權人收購的法律程序有:一、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收購股權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二、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在收購基本意向達成后,雙方必須為收購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購方如果為公司,需要就股權收購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如果收購的權限由公司董事會行使,那么應由董事會形式收購決議,決議是公司作為收購方開展收購行為的基礎文件。如果收購方為個人,由個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三、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要順利完成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就上述事項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明確同意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四、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五、簽訂收購協議。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雙方就收購問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收購協議,收購協議的擬訂與簽署是收購工作中最為核心的環節。六、后續變更手續辦理。股權收購不同于一般的買賣,必然涉及股東變更、法人變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問題,對于上述變更及辦理登記手續,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必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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