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一旦申請獲得批準,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整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 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 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破產重整是指企業出現嚴重財務危機時,采用法定程序,將企業重組為一個新的、更為健康的實體。這一過程需要企業進行財務、運營等方面的調整,以便在重組完成后達到長期發展的目標。
破產重整作為一種重要的企業治理手段,對于解決企業經濟的困難和危機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夠有效避免企業破產和倒閉,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和投資者的權益。同時,破產重整也為企業提供了良機,通過協商、調整和改革,進行經營轉型,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和市場適應性,實現可持續發展。
破產重整的實施涉及到眾多利益方的利益和權益,需要各方同等參與和共同協商,采取多元化的解決方案。由于破產重整涉及到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調整、合同的變更等問題,因此需要權威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同時,破產重整還需要專業的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其中,提供法律、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支持,確保重整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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