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東權利包括提案權、訴訟請求及股東代位訴訟權、臨時股東大會及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召集及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等。
拓展知識:
1、訴訟請求權、股東代位訴訟權(需持股1%、180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監高的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豆痉ā返谝话傥迨粭l規定了滿足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就董監高的上述有關行為享有訴求請求權和股東代位訴訟權。
2、提案權(需持股3%):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滿足條件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3、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需持股10%):
《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豆痉ā返谝话僖皇畻l第二款規定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4、召集及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需持股10%、90日):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在董事會或監事會不召集或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有下列權利:
資產收益的權利;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等文件的知情權;表決權;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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