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程序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程序是怎樣的由于對股權外部轉讓進行一定限制,股權外部轉讓的程序比較嚴格,《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序主要有:
(1)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2)其他股東答復是否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逾期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與外部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與內部受讓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5)進行公司內部股東變登記。即依照《公司法》第73條的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6)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等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怎么辦理?
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工商變更登記的規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程序
法律分析: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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