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流程多久
企業 破產清算 的時間,法律上并沒有確切規定,一般時間都會很長,因為企業破產需要經過一系列法律手續,如 清算 審計、安置方案、資產處理、債權處理等等工作需要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企業破產清算時間往往都是一年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 債權人 ;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 債務 ;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 訴訟 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 公司債務 后的剩余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 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
公司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公司破產清算的一般周期在一年以上。《破產法》規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并且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會議。
綜上所述,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到第一次債權會議召開,需要的時間可達一百三十日,而在一債會后還需要時間制作清償計劃,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等,一般需要的時間會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清算程序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清算 的程序 1、成立清算組 企業 進入破產程序 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圖章;在銀行開立帳號;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并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包括破產企業印章的接收;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接收;破產企業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產企業財務的接收;破產企業財產的接收。清算組作為替代破產企業運作的實體,還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 3、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 公司注冊登記 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 企業注冊資本 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破產企業負債情況;破產企業涉訴案件情況,包括破產企業作為原、被告正于訴訟中的情況,敗訴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破產企業不作為原、被告,但為其他公司提供財產抵押或經營擔保而涉訴的案件。 4、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5、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進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包括的內容:破產財產總額及構成;應優先撥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員工工資和 社會保險費 用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總額及構成;提留款(暫不分配的款項)總額及構成;用于破產債權分配的財產總額及構成。 6、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制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 債權人會議 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破產清算組 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 企業法定代表人 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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